员工及员工配偶、员工子女(员工本人直接供养)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如患癌症及重大手术开刀)或因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患者(有事故责任赔偿的除外),医疗费自负部分费用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员工提供能够证明病理确诊的材料,在年度内对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进行救助:
1.凡会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年度内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载明个人自付金额达到0.5万元,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职工因病因灾帮扶基金救助。具体标准为:(1)个人自付金额在0.5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部分,救助比例按30%计算;(2)个人自付金额在3万元-6万元(含6万元)之间的部分,救助比例按35%计算;(3)个人自付金额在6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按40%计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对需要特殊医治的三类大病患者按以下标准救助:(1)白血病患者进行骨髓移植(约5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2)尿毒症患者进行换肾(约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5万元;(3)癌症患者手术费用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
3.员工家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意外事故等致贫或返贫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员工提供所属街道、公安部门或基层工会一级的证明,给予一次性救助:
3.1经济损失在5000元-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3.2经济损失在10000元-5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3.3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4.该员工是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来源的,因工、因病或非正常因素(如交通事故)死亡,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5.单亲困难员工家庭,因员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使其子女求学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6.因其他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困难员工家庭,可酌情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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